由于工作关系,几年来笔者经常接触一些医疗纠纷事件(有的转化成了案件),最近几年,仅四平、公主岭两市就达20余起,平均不到两个月一起。可以这样说,所有医疗纠纷事件,都让医患双方乃至律师、法官们伤透了脑筋。许多医疗纠纷虽然没有走诉讼程序,最终通过协商得到解决,但并不能说是圆满的,有的是一方被迫接受,有的则是双方都不满意。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这有深层次方面的原因。
医疗纠纷迅猛增长
2004年3月16日3时,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城东村5组村民胡凤英抱着突然发烧的两岁女儿李欣彤到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4个小时后,李欣彤死亡。胡凤英将医院告上法庭,官司从基层法院打到中级法院,历时7年未了,期间李欣彤的尸体一直在四平市殡仪馆的冰柜中存放着。最终案件以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胡凤英11万余元了结。
2009年12月24日,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站前委12组居民邹志成的妻子张平因病在四平市爱龄奇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3月7日21时56分,张平死亡,邹志成将医院告上法庭,提出各种赔偿费计50余万元。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最终,院方向死者家属赔偿40余万元。
2010年3月1日,梨树县霍家店村4组女村民刘亚明带丈夫孔庆军到本县霍家店村诊所接受治疗,医生给孔庆军打针后,孔庆军病情突然加重,不久死亡。刘亚明认为诊所有责任,但诊所所长说:“走法律程序吧,法院咋判我们都接受。”
2010年3月4日,梨树县万发镇长胜村5社村民苏炳立的女儿苏南南患皮肤病到本县一村卫生所治疗,打完三针后,苏南南的病不但没治好,反倒更重了。为此,苏炳立和妻子找到卫生所医生,可医生竟然跑了。
2010年4月12日,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杨木林村八组村民孙占英,抱着27个月大患咽喉炎的女儿崔闻婧入住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到一个小时,崔闻婧死亡。家属情绪激动地向医院讨说法并在医院走廊内烧纸,向院方索赔80万元。院方称,只能由医疗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后再议。
2010年11月1日,公主岭市老怀德镇丛家店委6组居民丛化平因摔伤左锁骨,自己打车到公主岭市某医院就诊。9天后丛化平被推进手术室,成了植物人并随时有生命危险。家属向院方提出各种赔偿总计83万元。院方认为自己无责任,只答应给5000元。
2011年5月26日,公主岭市怀德镇陈家村5社村民韩健和妻子于彩云,抱着7个月大的儿子韩鹏宇到该市范家诊所治疗,吃完诊所给拿的药后两个小时,韩鹏宇死亡。当晚,死者多名家属到诊所讨说法并大闹,提出20万元赔偿。
2011年7月1日,四平市民王秋菊临产住进四平市妇婴医院产科待产。生产过程中出现难产,医生未经王秋菊及其家人同意,用胎头吸引器吸出一女婴。后经多家大医院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当年9月9日,王秋菊夫妻将四平市妇婴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四平市妇婴医院赔偿她女儿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总计121万0097.60元。案件从基层法院打到中级法院,历经四年,后以四平市妇婴医院赔偿王秋菊夫妻60余万元结案,最终孩子死亡。
2021年3月19日,公主岭市民王某(79岁)因腿疾,入住公主岭国文医院神经内科12楼22号病房。3月21日下午,王某女儿发现护士给其父亲打的点滴药已经过期两个多月了,而且已经用了近三天。后国文医院为王某支付了四万元精神抚慰金,同时免除了其住院治疗期间个人自费部分款项。
2021年5月8日,公主岭市民曲海峰因肝病入住公主岭市国文医院呼吸内科治疗。5月10日上午,护士来给曲海峰打吊瓶,直到快打完时,家属发现袋上的姓名竟然是同病房另一名患者姜某龙。曲女士向公主岭市卫健局医政科进行了投诉,卫健局医政科受理了她的投诉。
据国家卫生部门统计:全国因医患纠纷引发的冲击医院、打砸设备、扰乱医疗秩序甚至手段残忍地打杀医生等恶性事件,每年约发生数十万甚至上百万起,并且这个数字还在迅猛增长。
起诉容易 官司难打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废止前,患方常将卫生行政部门告上法庭,弄得卫生行政部门官员们焦头烂额、身心疲惫。为了息事宁人和维稳,卫生行政部门往往动员医疗机构违心地花钱免灾。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医闹事件的不断发生。
并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情愿拿钱平事,为了打赢官司,个别医疗机构故意隐匿、涂改、伪造、销毁病历,利用患者不懂医学常识之有利条件,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向法庭出假证等事也不是没发生过。公主岭国文医院医务处负责人刘某就曾对患者家属石某说:“你跟国文医院打官司也打不起,我们国文医院也不怕这事儿。”
大多数法官并不懂医学常识,要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能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出具是很复杂的,只要有一方不服,就得再次甚至几次重新鉴定。这就使得一些医疗事故官司成为持久战,一打就是几年甚至十几年。
可以说,《条例》的施行,最高兴的就是卫生行政部门,因为《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改由医学会负责组织。这意味着,卫生行政部门从此将不再当被告,因为它已不具备医疗事故诉讼主体资格了。医学会是个啥部门?它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团,说白了,它就是个民间组织,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也没有行政权力。患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想告医学会?没那么容易。因为鉴定结论不是医学会做出的,而是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作出的。告医学会,法院是不会立案的。想告专家?也办不到。因为专家们是临时组织来的,分别来自不同的医疗机构、大学或科研机构等单位,鉴定一结束,都各回各家了,况且,鉴定结论并不是某个专家一人做出的,而专家们既不在鉴定报告上签名,也不出庭接受质询,患方想告也不知告谁。
医学科学知识专业性极强,一般人一是不懂,二是有错误认知。人类的疾病,除精神和心理疾病外,其他疾病都属于自然科学,而自然科学是允许失败的。人类不可能在某种疾病尚未被发现和认识时,其治疗方法和药物就研究出来了。很多疾病如癌症、新冠等,人类仍然是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研究,以期找到最佳和最有效的治疗方法及药物。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治疗疾病过程中出现点差错,也不是啥大惊小怪的事。患者认为只要住了院花了钱,你医生就必须给我治好,这种期望人类目前还做不到。
所有这些,都注定了打医疗纠纷官司之难。
曙光初现 道路崎岖
《条例》与《办法》相比,更加注重患方权利,特别是对伤残患者的赔偿额度明显增加,其问世之初,叫好声一片。但经过几年实践,多名法学界人士及医学专家诟病《条例》。温州律师朱祖飞就曾投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直称《条例》“违背了法律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原则,毫不顾忌地站在医疗机构一边,赤裸裸地维护卫生部门利益”。解放军总医院心胸外科副主任医师武强认为,《条例》掩盖了医院和医生的一些错误行为,纵容了医院内的一些违法犯罪现象,建议尽快废除。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胡志强则说得更直接。他说,实践证明,《条例》是一部失败的法规,它加剧了医患矛盾,医方和患方均成为受害者。
自201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这部法律的施行,终于让人们见到了曙光,因为它彻底改变了《办法》中规定的“老子给儿子鉴定”和《条例》中规定的“叔叔给侄子鉴定”的历史。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下法服从上法、先法服从后法的执法原则,《条例》应顺理成章地退出诉讼领域。
但对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来说,目前的状况还不能过于乐观。7月13日,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哪部法律问题,笔者咨询了北京律师郑辉和四平律师李世华。两位律师明确告诉笔者,2010年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仍适用《条例》,之后发生的,适用《侵权责任法》。这意味着,《条例》仍死而未僵,医患双方还需在崎岖的诉讼道路上奔波一程。
全国著名专门打医疗纠纷官司的律师宋中清是笔者的好友,2011年12月6日,宋中清与全国“315质量先锋”退休医生陈晓兰、中国工程院院士兼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教授戴勀戎、资深媒体人志凌一起,应邀参加上海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节目的录制,在节目中他曾满含深情地呼吁:医患矛盾是场灾难。在这场灾难面前,医生和患者都是受害者。我们看到了很多可歌可泣的医生,也看到了很多可歌可泣的患者,我们更期待正规的救援队伍、执法队伍早日出现!
笔者了解到,四平市和公主岭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事件一直很重视,多年来,他们为此做了大量工作,维护了许多患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消除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得到医患双方的一致认可。
可以肯定地说,今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将逐步走上正轨。我们也希望医患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少,社会越来越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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